武汉工程大学校园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加强校园机动车辆通行和停放管理,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环境,保障师生安全,创造良好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规范管理、服务师生”的基本原则,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维护校园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和流芳校区内(不包括泰塑学生公寓)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机动车辆通行和停放管理、交通秩序维护、违规违章行为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
第五条 学校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学校师生员工及常住校内的单位和人员申请办理机动车辆注册后,获得通行和停放授权;外来机动车辆领取门禁计时卡,实行收费管理;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免费通行。
第六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应当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从指定的校门出入,并服从门卫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禁止在校园内鸣笛。
第八条 校园内禁止学车、练车。经学校批准与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合作的驾校须在指定的训练场地内开展活动,不得随意变更或开辟训练场地。
第九条 学校划定的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或区域禁止车辆通行。
第三章 机动车辆停放
第十条 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车位停放。在未明确划定泊车位的地点临时停车,应以不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损坏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为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下列道路或地点禁止停放车辆
(一)校内主干道上设置禁停标志的。
(二)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人行道。
(三)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礼堂、食堂、集体宿舍等进出通道。
(四)其他明显妨碍交通的地方。
第十二条 因施工、维修等工作需要临时在主次干道停放车辆,应提前与保卫处联系,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车辆通行。
第四章 机动车辆收费
第十三条 学校对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收取校园公共资源占用费(不含车辆安全保管费)。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并使用国家正式税务票据。
第十四条 免收费车辆范围
(一)校内公务车(车主为武汉工程大学及所属单位)。
(二)执行公务或任务的特种车辆(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运钞车、垃圾清运车、殡仪车、邮政专用车、市政工程抢险车等)。
(三)经学校办公室核准举办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会议或活动的公务车辆。
(四)车主为学校教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的第一辆小型车辆(双职工限2辆小型车辆)。
(五)车主为学校聘用制合同工或配偶的第一辆小型车辆。
第十五条 收费车辆范围及标准
(一) 授权车辆。属免收费车辆范围以内的,获得通行和停放授权;但因工作、学习和生活等原因与学校有业务往来,需长期在校园内通行和停放的其他车辆,经申请并缴纳校园公共资源占用费后,可授权通行和停放。具体缴费标准如下:
1.学校教职员工或配偶(父母、子女)免收费车辆以外的第一辆小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360元,第二辆小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720元,依此累加,但每车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元;学校教职员工或配偶(子女)的载重货车和9座以上车辆每车每年收取2400元。
2.短期来学校探亲的教职员工的子女(父母、配偶)可以为一台小型车辆申请短期通行和停放授权(车主须为其本人),以月为计算单位,每车每月收取30元。
3.全日制在校学生可以为一台小型车辆申请通行和停放授权(车主须为其本人),每车每年收取360元。短期来学校培训进修的学员可以为一台小型车辆申请短期通行和停放授权(车主须为其本人),以月为计算单位,每车每月收取30元。
4.接送孩子上幼儿园的家用小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360元。
5.工作地点在校内的外单位车辆、与学校有长期教学和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车辆,7座以下(含7座)小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1500元;7座以上20座以下(含20座)车辆每车每年收取1800元;20座以上车辆每车每年收取3600元;载重2吨以下(含2吨)货车每车每年收取2400元;载重2吨以上货车每车每年收取3600元。
6.长期住在校内的非本校教职工的7座以下(含7座)小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1800元。
7.其他与学校无教学和业务往来以及不在校内居住的非本校教职工的车辆原则上不予办理通行和停放授权。
(二) 临时来校车辆。临时来校车辆在进校门时领取门禁计时卡,出门时计时收费后通行。
1.30分钟内同门进出车辆免收费用,停车30分钟以上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中、小型车辆每小时收费3元,大型车辆每小时收费5元;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中、小型车辆最高收费20元,大型车辆最高收费30元。超过24小时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以上中、小型车辆是指载重2吨以下(含2吨)、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辆;大型车辆是指载重2吨以上、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辆。
2. 30分钟内不同门进出(穿行)车辆按次收费,每车每次收费3元。30分钟以上计时收费,收费标准同上。
3.临时来校办理公务的机动车辆,由校内各接待单位到学校办公室说明情况申请领取《公务车通行票》,车辆出校时凭《公务车通行票》放行,一车一票,入校后24小时内有效。
4.除师生员工预约外,空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禁止出租车在校内停车候客。学校有重大活动,保卫处可根据工作需要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费用缴纳
(一)申请办理通行和停放授权车辆的单位或个人,按上述规定持保卫处开具的《机动车辆通行审批表》到其与学校有业务往来单位办理确认手续,并持回执到保卫处缴纳相关费用办理通行停放授权。
(二)临时来校机动车进校时自助领取门禁计时卡,出门时按计时缴费,并领取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 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授权车辆实行审核注册制。各单位具体组织申报本单位职工车辆基本信息,保卫处负责收集、登记和汇总各类车辆信息,学校组织学校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监察审计处和保卫处共同审核,审核汇总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办理车辆注册录入手续。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其具体情节给予处理。情节轻微者,保卫处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不服从管理或严重违章者,保卫处可采取取消通行授权、禁止车辆入校、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乱停乱放机动车辆,保卫处采取贴单警告、限制车辆限时移动(锁车)并教育、通知公安交管部门拖车等措施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校园内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保卫处可协同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查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所有校内免收费车辆及授权申请车辆实行年度注册制度。每年的3月份为年度注册时间,逾期不进行年度注册的车辆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费用。车辆免收费及授权申请、年度注册等工作由保卫处会同学校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年度集中注册时间之外,新购车辆的教职员工在取得车辆合法手续后一周内,持相关证件自行到保卫处申请办理通行和停放授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保卫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